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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啊
自己违法在先不知悔改
反而为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布辱警言论
这不
就有人交“学费”了
到底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从8月8日的一条微博举报说起
9月12日,网友通过微博私信@南阳交警,私信内容为举报一QQ用户在QQ空间发布辱警言论,并附上多张其QQ空间截图。
违法就接受处罚
有异议可以行政复议
泄私愤骂人就是你的不对了
你以为骂了就没事了?
你猜结果怎么着?
接到举报后,南阳交警通过网友举报的截图信息,确定该QQ用户所在地为淅川县,于是将该情况转递给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淅川交警高度重视,通过技术手段迅速锁定该违法车辆,并核查对比出违法当事人就是利用QQ号发布辱警言论的女子李某,并于当日将李某传唤至淅川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骂了人
交警还能追根溯源,找到自己?
经查,9月10日,李某驾驶豫R7T***小型轿车在淅川县解放路中段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9月12日,李某手机收到违法短信提示后,出于泄愤的目的,便在QQ空间编辑发布了辱骂交警的言论,引起多名网友围观,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
淅川交警决不姑息!
因涉嫌寻衅滋事,李某被依法处行政拘留5日。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小编有话说”
1、网络非法外之地,网民有发言权的同时也需为此承担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恐承担刑责;
3、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对处罚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若仅仅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公然在社交网络上恶意侮辱他人,等待你的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惩;
4、当下很多人把网络作为倾诉乃至举报的平台,希望通过转发和关注来推动事件的解决,对此小编想说,即便你有理,发言请注意谨慎客观,切不可过激、失实、夸大、捏造,若因此误导舆论,终将害人害己。